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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3-0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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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利益保護方面,的獨立辯護并不完全符合保護被告人利益之目的。在我國,獨立辯護屬于律師法定之權利,這在我國刑事法及律師法中都有專門規(guī)定,并且這種權利屬于律師之固有權利。然而,律師獨立辯護的假定或者前提就是能夠地保護被告人利益,這不僅是刑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合同義務或者私法義務。一般而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是全心全意為被告人利益服務的,然而,這并不能否認律師在辯護時摻雜了自己的私人利益,或者狹隘的職業(yè)利益。
然而,對于被告人利益的標準到底如何衡量可能會發(fā)生爭議,因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刑事法、律師法等相關立法建立刑辯律師無效辯護及民事責任賠償制度。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利益因律師或者不當獨立辯護受到損害,可以向提出無效辯護申請,亦可以要求民事責任賠償。在衡量事實與各方證據(jù)后,由法官裁量律師獨立辯護是否屬于無效辯護及是否實質(zhì)性地侵害了被告人利益而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量刑程序改革就是把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使其取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在刑事中把定罪活動和量刑活動適度分離。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應當在查明事實后,查明與事實無關的量刑事實,即量刑調(diào)查;在法庭辯論階段,應當組織控辯雙方在定罪辯辯論之后,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論;在合議庭評議階段,應當分別就被告人罪(定罪)責(量刑)問題進行評議;在書中,應當分別寫明定罪和量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