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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0-30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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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1事責任。逃1稅與偷稅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有關法條的規(guī)定中沒有“逃1稅”的概念,一般是將其歸入偷稅的范圍加以處罰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國家的一項經濟政策,納稅人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正是相應國家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因此會得到國家的支持與鼓勵。稅務籌劃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鑒證性能的業(yè)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是由應為Tax Planning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稅收計劃”,
收入控制法
收入控制是根據(jù)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的合理財務技術處理,主要由以下途徑來實現(xiàn):
利用公允的會計方法或準則設定收入時點。如直接收款方式銷貨收入的認定,以實際收到貨款或收到憑證時為準,因而可對取得貨款時間稍加控制,相應影響損益;又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xiàn),也可作適度控制;工程收入實現(xiàn)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達到遞延收入的效果。
稅收籌劃的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yè)的基本目的在于實現(xiàn)1佳經濟效益,使企業(yè)投資者利益達到1大化。企業(yè)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稅收利益”。因此,企業(yè)在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必要。稅收籌劃的效益是指它給企業(yè)帶來的純經濟效益。即籌劃后增加的經濟效益。稅收籌劃的成本包括為進行稅收籌劃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財力。只有在稅收籌劃成本低于籌劃收益時,稅收籌劃才可行,否則,應當放棄籌劃。
稅收籌劃的特點
1、政策導向性
這是稅收籌劃有別于企業(yè)和的根本。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的產業(yè)政策、生產規(guī)劃布局無不體現(xiàn)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之上。屬國家鼓勵的,往往少征稅款;需要限制的,則大多加重征稅。稅收籌劃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是以稅法為依據(jù),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繳納稅負抉擇,合理又合法,甚至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
例如,我國的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調節(jié)稅,旨在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控制投資規(guī)模,引導投資方向,加強重點建設投資。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而決定放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則可減輕納稅義務,而從政府角度看,這正符合了政府的政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