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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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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傘:動力傘,也稱動力滑翔傘,是飛行傘的一種,全稱動力滑翔傘,是個人休閑飛行器的一種,70年代起源于歐洲,80年代末傳入我國。主要由滑翔傘與發(fā)動機兩大部分組成,風靡世界的極限運動之一。
動力傘飛行是一項集技能、體能、智能于一體的時尚體育運動,同時也是一項勇敢者的運動。動力傘飛行所使用的器材是至今為止,人類可控飛行容易掌握的有動力載人較小飛行器。
動力傘飛行條例
每次飛行前必須檢查,當感到任何有可能影響安全的疑慮時,就不要飛行。
任何不利氣象條件下不要飛行;風速超過6.7m/s不要飛行;側(cè)風超過20度、4.4m/s不要飛行。
飛行是必須戴頭盔和目鏡。
要特別注意保護長發(fā),避免衣服和身體接觸螺旋槳、滑輪和操縱繩。
起飛是緩緩加大油門,機體開始運動,當傘充氣并升到頭頂正確位置后,加大油門
著陸時側(cè)風不要超過20度,如有情況復飛。
不要同時蹬兩個腳操縱棒,不要頻繁操縱。
在飛行高度低于30米時做機動飛行要注意保持高度,適當加大功率,以免降低高度
不要在如果發(fā)動機突然停車時不能安全著陸的空域飛行
不要在危險地區(qū),如高壓線、樹林和建筑物等上空飛行,不要試圖穿過障礙物。
起飛和著陸應正對風。如不可避免地要順風著陸,風速必須小于3.5m/s。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三章 俱樂部
第五條 動力傘運動俱樂部是組織開展動力傘運動的單位,開辦動力傘運動俱樂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運動協(xié)會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有符合本辦法適航條件規(guī)定的動力傘。
(三)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動力傘飛行教練。
(四)有開展動力傘飛行訓練的場地和保障條件。
第六條 具備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開辦俱樂部時應向當?shù)睾絽f(xié)申請,尚未成立航協(xié)或無力審核該項運動的地區(qū)可直接向中國航協(xié)申請,獲準后,向當?shù)伢w育行政部門報批。并根據(jù)各自業(yè)務性質(zhì)到當?shù)孛裾蚬ど滩块T注冊登記。
第七條 申請開辦俱本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接受申請的航協(xié)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開辦申請;
(二)俱樂部章程組織機構(gòu)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俱樂部的名稱及所在地址;
(四)場地使用許可證;
(五)指揮員、教員的簡歷及證明資料;中國航協(xié)頒發(fā)的證1件。
第八條 受理申請的航空運動協(xié)會應當在受理申請三十天內(nèi)完成審核,并以書面形式作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九條 已經(jīng)開辦的俱樂部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和申請、審批手續(xù)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俱樂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飛行的法規(guī),積極開展動力傘活動;
(二)組織俱樂部成員努力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的飛行技術(shù)水平;
(三)積極參加上級協(xié)會組織的集訓和競賽,爭創(chuàng)優(yōu)異成績。積極開展有償飛行活動,促進俱樂部的發(fā)展;
(四)搞好動力傘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保管工作,做好飛行記錄,使動力傘始終處于良好狀態(tài);
(五)認真執(zhí)行飛行計劃申請報批制度,加強請示報告,嚴格遵守飛行條件的規(guī)定,確保動力傘的飛行安全。
第五章 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 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凈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 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凈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二十條 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qū)域內(nèi)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云霧,水平能見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條 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qū),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于障礙物6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