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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1-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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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法律顧問禪城刑事案件律師
律師不能不顧被告人利益而采取嘩眾取寵式辯護,這亦可以稱之為“政治性辯護”。在獨立辯護人理論的指引下,一些律師罔顧委托人的意愿和感受,將法庭變成宣講政治理想的講臺,將辯護變成逼迫法官接受本方觀點的機會,甚至認為自己掌握了真理,把自己裝扮成終局裁判者甚至救世主。其結(jié)果,除了在極個別案件中成功地操縱了公共輿論,并逼迫就范以外,在多數(shù)情況下,這種辯護根本無法達到說服法官的效果,其委托人的利益終受到了損害。
據(jù)此,量刑辯護也從附隨于定罪辯護,相應地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說此前的量刑辯護是習慣法上的制度的話,那么,隨著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對獨立地位,量刑辯護也從習慣法步入了實定法,獲得了與定罪辯護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將著眼于量刑辯護的問題和實踐,從解釋論和適用論的視角,來研究和分析量刑辯護的含義、類型以及內(nèi)容等相關問題,以求教于諸位方家。
量刑辯護以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構(gòu)成不持異議為邏輯前提,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也宣告被告人有罪。因此,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認同被告人構(gòu)成與的有罪結(jié)果大致相當。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說,即使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構(gòu)成不持異議,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也是存在的,盡管這種可能性少之又少。特別是在我國定罪與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定罪與量刑的調(diào)查和辯論順次進行,定罪與量刑的裁判結(jié)果在一份書中體現(xiàn)的情況下,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