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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7-2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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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四
4.按運價單位劃分
(1)單一運價。指對同一貨種不論其運輸距離長短,都采用相同的每貨運噸運價(以下簡稱“運價率”)。這種運價一般僅適用于短途航線、輪渡或某些海峽間的貨物運輸。我國僅在內河和市內輪渡航線使用單一運價。
(2)航區(qū)運價。指適用于同一航區(qū)內各港間按不同貨種、不同運輸距離而規(guī)定的差別運價。這種運價的特點是同一貨種隨運輸距離變化其運價水平有較大的差別,因此,有時稱這種定價方式為“里程運價”。航區(qū)運價又可分為下面兩種主要形式。
?、倬饫锍踢\價。同一貨種貨物的運價率的增加隨運輸距離的增加成正比關系,即每噸公里運價為不變值。某些內河航區(qū)采用這種定價。
?、谶f遠遞減運價。對同一貨種,每單位里程的運價隨運輸距離的增加而降低。如在100海里時運價為0.1元/噸海里,則每噸貨物100海里的運費為10元;而在200海里時運價為0.09形噸海里,則每噸貨物的200海里運費為18元。
(3)航線運價。指按照船舶運輸的航線對貨種進行定價。如秦皇島一廣州煤炭運價為30/噸。航線定價也可以包括中轉在內的運輸定價。
造成港口漏裝或錯裝的原因有:
(一)貨物的運輸標志不清
裝船時,發(fā)現貨物的運輸標志不清,應由發(fā)貨人進行處理,如處理得不及時,就有可能被港方遺漏而忘記裝船;或將運輸標志不清的貨物張冠李戴,漏裝、錯裝上船。當然這與理貨員的工作有著密切關系,如理貨員能盡職盡責,就會得到糾正。
(二)港口庫場管理不善
1.進、出貨物數字不準:進、出港口庫場的貨物,由于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執(zhí)行制度不嚴,管理混亂,造成貨物亂堆、亂放,數字點不清,錯收、錯發(fā)、漏收、漏發(fā),由此導致貨物漏裝、錯裝。
2.貨物堆碼混亂:進口和出口貨物,不同目的港、不同票的貨物混堆在一個貨位上,或隔離界限不清,碼垛不整齊,標志不朝外,沒有樁腳牌或樁腳牌錯誤,以致無法按票裝船,加上裝船沿途的掉件沒能及時歸人,這都會造成漏裝或錯裝事故。
3.出庫把關不牢:貨物出庫裝船時,不認真核對單、貨,不仔細清點件數,不認真指導工人出貨,不檢查垛底和道路,造成不該裝船的貨物被帶上船,該裝船的貨物沒有全部裝上船。


溢短貨物的處理
理貨人員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貨物時,可按下列要求處理:
1.理貨人員對出口貨物應按裝貨單數字理數裝船,對溢出的貨物不能裝船。如發(fā)貨要求裝船,應由發(fā)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xù)后,方可裝船。對短少貨物,應聯系發(fā)貨人補裝貨單數字。發(fā)貨人無貨補足,應將整票貨物退關,或由發(fā)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xù)。如貨人既不退關,又不更改裝貨單,理貨人員應按理貨數字批注裝貨單。
2.理貨人員對進口貨物應按進口艙單數字理數卸船,對溢出或短少的貨物應編制貨溢短單;對散件的貨物,應盡量拆合成原件,如無法拆合時,可按短件溢支處理;對無標志標志不符的貨物,按溢卸貨物處理;對不同票的相同貨物,聯系有關單位確認后,可溢短
3.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未列入的貨物,如標志完全不符或卸貨港非我國港口等,不能理數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時,應通過其代理人辦妥海關手續(xù)后,方可卸船。
4.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已列入的貨物,但目的港、運輸標志是屬于國內其他港口,可視同本港口貨物理數卸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