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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4-06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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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賠償必須符合哪些要件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被、溺水、等。 2、突發(fā)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yè)病是由于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于意外事故。 3、意外發(fā)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于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回避,也應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而負傷等。

救濟方式實踐證明,不區(qū)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
救濟方式 實踐證明,不區(qū)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于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于變動之中,當人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而且,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的核定權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 所以,實踐中,人民不得不籠統(tǒng)地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交社會保險費,而將補交的具體數額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核定。其次,難以執(zhí)行,有損。由于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的執(zhí)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xié)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難以執(zhí)行。再次,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請求終得到人民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尋求救濟,對其合法權利并無損害。后,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xié)調。

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招:獨立挑選保險產品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為什么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通過保險做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險的基本功能 時下保險理財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的想法。為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著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銀行柜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其實保險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于保險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匯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fā)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為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為很吃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