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fā)布時間:2021-08-23 05:14  
【廣告】





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揮發(fā)性有機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個詞個字母的縮寫,總揮發(fā)性有機物有時也用TVOC來表示。光化學煙霧的主要成分是臭氧、過氧乙酰酯(PAN)、醛類及酮類等。它們刺激人們的眼睛和呼吸系統(tǒng)。
在餐飲服務業(yè)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規(guī)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在服裝干洗行業(yè)應淘汰開啟式干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制冷溶劑回收系統(tǒng)的封閉式干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干洗機。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yōu)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后排放。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工業(yè)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fā)的清潔生產技術。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yè)生產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符合環(huán)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型、低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