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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22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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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重機作無負荷運動時,吊鉤必須升至超過一個人的高度;
(8)起重機帶重物運行時,重物必須起升于運行路線上的障礙物0.5米;
(9)嚴禁從起重機上往下拋物品;嚴禁吊運重物時在人頭上越過;嚴禁用吊鉤或重物上起升人員;禁止將物品(如煤油等)放在起重機上;
(10)起重機露天使用,正常工作風速低于六級;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工作;雷雨天禁止作業(yè)并須切斷電源;
(11)工具、備件及其它物品禁止存放在橋架或小車上,防止落下傷人或物;
(12)鋼絲繩要在每次換班時,作表面及其固定件檢查,每隔7~10天,做一次詳細檢查;
(13)在一年內(nèi),對起重機須進行一次安全技術(shù)檢查;本機每轉(zhuǎn)移一次,重新安裝后應按照前邊有關安裝、調(diào)試規(guī)程進行試驗后方能進行作業(yè);
(14)門吊的提升和縱、橫移工作不得同時進行。
2、電氣設備檢修及安全技術(shù)規(guī)則:
(1)熟悉起重機電路人員才可擔任起重機電氣設備的維護工作;
(2)如導電部分或裸導線外殼,或保護罩不完整,則不許使用起重機;
(3)修理時如需照明,要用36伏以下的攜帶照明燈;
(4)應斷電進行檢修;
(5)電動機、電氣設備和電氣外殼上,凡可能5發(fā)生導電部分,均應接地。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nèi)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shù)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chǎn)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動力傳輸過程為大錐齒輪7帶動軸11旋轉(zhuǎn),軸11帶動齒輪15旋轉(zhuǎn),齒輪15與兩側(cè)的齒輪16嚙合,齒輪16帶動走行輪軸10旋轉(zhuǎn),走行輪軸10帶動走行輪 5旋轉(zhuǎn)。將噴了肥皂水或潤滑液的強力緩沖器插入松弛了的螺旋彈簧空隙,龍門吊緩沖器安裝確認后放下車體即可。圖3中,馬達1帶動小錐齒輪4旋轉(zhuǎn),小錐齒輪4與大錐齒輪7嚙合,大錐齒輪7 帶動軸11旋轉(zhuǎn),后實現(xiàn)走行輪5在鋼軌17上行走。2為箱體。圖4中,本實用新型通過銷軸13與龍門吊支腿12連接,實現(xiàn)龍門吊在鋼軌上行走的功能。1為馬達,2為箱體,3為液壓制動缸,5為走行輪。
權(quán)利要求1.一種龍門吊走行部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