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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2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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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對法z院委托作出的鑒定不服可以起訴嗎?
律師解答:不可以。人z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具有民事可訴性,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而直接起訴鑒定機構的,人z院不予受理。
適用依據(jù):
《z高人z院公報》案例裁判觀點:人z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僅是證據(jù)之一,其不具有可訴性。從本條的規(guī)定來看,似乎公告送達應由法z院工作人員到相關的地點進行張貼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直接向人z院提起請求確認鑒定意見無效的,不屬于人z院民事受案范圍,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同理,作為證據(jù)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火災原因認定書》等,同樣不具有民事可訴性。
廣州打官司簡易程序可以公告送達嗎?
1、當事人留給法z院的聯(lián)系方式,整個程序都有效。
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zhí)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的,其在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民訴法解釋》37條: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zhí)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z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執(zhí)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2、簡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達。
法z院電話及微信、快遞、上門都聯(lián)系不到被告時,就會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為普通程序。
《民訴法解釋》40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廣州打官司被告不來開庭不領傳票,公告費由誰承擔?
律師解答:依據(jù)民事法第84條的規(guī)定,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適用公告送達的規(guī)定,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最后,注意電話及微信號碼,法官肯定是用法z院的固定電話及微信通知,不會用手機或什么電腦虛擬號碼,而且知道是哪家法z院的電話及微信,也可以通過其它方式查詢并向該院核實。從本條的規(guī)定來看,似乎公告送達應由法z院工作人員到相關的地點進行張貼的方式進行。而目前,依據(jù)z高法z院關于公告送達的規(guī)定,采用公告送達的,一律在人z院報上刊登公告的形式進行。但是,人z院報上刊登公告卻需要產生一筆費用,即公告費,而該費用的負擔問題卻并沒有相關的處理規(guī)定,那么,該項費用應由誰來承擔呢?
當前各地法z院的做法幾乎都是讓原告一方承擔,而且在裁判文書上也不做任何說明,實質上導致原告一方的不小經濟損失,真正是讓原告一方體會到“贏了官司賠了錢”的滋味。當事人把證據(jù)交給法官時,特別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jù)、合同等證據(jù)原件時,請務必要收據(jù)?;蛟S人有會問,由受送達方承擔無法執(zhí)行,因為受送達方本來就是下落不明,根本就找不到,怎么承擔?這應該是另一方面的問題,費用承理應由誰承擔是一個問題,能否實際承擔是另一個問題,不能混淆。公告費用可以先由原告方墊付,但必須在裁判文書上說明費用承擔問題。或者,也可以作出規(guī)定,在執(zhí)行階段處理,凡是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費用同時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