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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8-1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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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后解除保險合同的,保費能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如下面這個案件,夫妻婚姻期間男方作為投保人,女方作為被保險人買了一份保險。離婚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終法z院判z決一人一半。
相關案例:
宋女與陳男于2005年1月登記結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間沒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方面的內容。后來,宋女意識到自己忽略了雙方在婚姻期間一份重要的共同財產——保險。
2009年2月,被告陳男作為投保人,宋女作為被保險人,與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分紅型)合同,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宋女,身故保險受益人為陳男,交費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納保費15000元。后來宋女想起這筆財產,多次與陳男協商分割,但都遭到陳男拒絕。2017年5月,陳男將這份保險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個人銀行賬戶。多次索要無果后,宋女將陳男訴至人z院。
法z院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陳男系夫妻關系,于2013年8月協議離婚,當時未處理財產糾紛,現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法應予處理。對于宋女主張的保單權益,根據當事人陳述和證據顯示,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訂保險合同并交納保費,現該合同已終止,退回的現金54000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故該保單現金價值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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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方以逼迫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張靜律師解答:如有證據證明是受脅迫簽訂的,可于1年內起訴撤銷,但一定要掌握受脅迫的證據。如下面這個案件,被告就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受脅迫,被駁回訴請。
判z決書節(jié)選:
法z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就路北區(qū)馨秀園某房屋的歸屬進行了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主張該協議系在原告以威脅下被告簽訂的,應屬無效,但未提交證據加以證實,故本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采信。對原告要求確認路北區(qū)馨秀園某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廣州結婚后房產證加對方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房產證加名分割的情況,分以下六種:
1、小王婚前全款買房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婚后房產證加上妻子(丈夫)的名字,這里增加名字屬于贈與,是有效的。
2、小王貸z款買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款,還款結束后加上妻子(丈夫)的名字,這樣的一種情況與上面一條同樣。
3、小王與妻子(丈夫)共同出資在婚前買房,但是卻只登記了小王一個人的名字,那么這種情況因為是作為結婚為目的,共同使用,所以將會被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平等分割。
4、小王與妻子(丈夫)一起出資婚前買房,并且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那么這種情況基本上就是共同財產,沒有太多的異議。
5、小王婚前個人全款買房,但是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還是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6、小王婚前貸z款買房,登記了雙方名字,并且沒有特殊的約定,那么該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并且房貸屬于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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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時一方已有其他子女會影響爭撫養(yǎng)權嗎?
律師解答:會影響,在條件差不多的情況下,法z院會傾向于將撫養(yǎng)權判給沒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注意此處的子女,包括與不同人所生的子女。比如下面這個案件,法z院就將撫養(yǎng)權判給了沒有子女的一方。
法z院認為: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劉某無其他子女,李某有其他子女,且劉某無明顯不利于攜帶撫養(yǎng)小孩的條件,判定婚劉小某由劉某攜帶撫養(yǎng)為宜。對于撫養(yǎng)權歸屬,李某認為其雖有其他子女,但并非與劉某所生,故不應適用該規(guī)定。因法律并未明確其所稱的“其他子女”于與同一人所女,故該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關于撫養(yǎng)費,李某、劉某雙方均具有撫養(yǎng)義務,李某同意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500元,單就李某一方支付的撫養(yǎng)費,已達到2014年廣東省一般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予以支持。由李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500元至劉小某年滿18周歲止。
關于探視權,雙方同意探視時間為每周一次,一次一天,予以準予。具體時間為每周六上午10:00至次日周日上午10:00,由李某負責接送,劉某1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