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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15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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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
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仍可要求保險人賠償。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其獲取的賠償可能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其就不足部分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但被保險人能否獲取賠償及能獲取多少,應通過審理確定,其起訴并不是當然能夠全部得到支持。故解釋僅寫明被保險人享有訴權,應予受理,而不是支持被保險人的請求。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權與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互不影響,故本條第二款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fā)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fā)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fā)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fā)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fā)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理賠時效糾紛。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汽車出險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對車輛保險理賠存在某種程度的誤解,導致無法向產險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賠證據或是產險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賠,造成理賠速度慢等引發(fā)理賠時效糾紛。 營運車輛損失糾紛。依據《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應予支持?!备鶕l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營運損失的,應當承擔營運損失的證明責任。實踐中,對于營運損失的賠償,如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損失的具體范圍,證據如何認定,按什么標準賠償是當前困擾產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重要難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因保險公司拒賠引發(fā)的糾紛。實踐中,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未約定免賠情形下擅自拒絕賠償或對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免賠事項未能向被保險人詳細解釋或予以明示,導致雙方引發(fā)的糾紛。

車輛保險理賠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車輛保險理賠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保險人以營利為目的,惡意降低保險賠付率。從實踐看,車輛保險理賠糾紛的產生多與保險人自身的因素有關。如保險條款制定不嚴謹,責任確定不科學,任意設置拒賠和合同解除條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不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足額理賠或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不能夠進行足額定損;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為招攬業(yè)務,對標的物審核不嚴、未能向被保險詳細解讀保險條款及免賠責任等等。 被保險人對保險理賠程序、需要提供的理賠資料不太清楚或存在某些方面的誤解。如事故發(fā)生,未能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造成事故損失無法認定;在出險后,故意弄虛作假,銷毀相關證據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賠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