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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0-0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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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后,很可能在一些情況下出現違約的現象,出現買賣合同糾紛,而違約的話就需要進行相應的違約金的支付,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關于違約金的一些介紹: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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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個特殊時期,很多企業(yè)都會遇到員工對自己的工作消極怠慢的情況,對公司的日常運作影響,那么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雙方有關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期限內,被發(fā)現使用假的學歷的證明、身份證明、其他證明材料,或存在員工入職登記表與其他事實不符的情況的;泄露用人單位商業(yè)機密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務的;未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xù)的;連續(xù)曠工三天以上的;虛構醫(yī)療機構病歷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逃避上班正常獲取工資的等。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無效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該員工賠償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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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是通過商家的宣傳了解房子信息的,但是如果宣傳內容不符合實際從而導致買賣合同糾紛的話,應該怎么辦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商業(yè)廣告原則上認定為一種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能將未訂入合同中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但是,房地產開發(fā)商即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這些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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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不管是投資還是安家,都會選擇買房,而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就需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出現糾紛時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吧。
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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